《伊犁河谷生態環境保護條例》4月1日實施
首次設立伊犁河谷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
來源: / 作者:admin / 日期:2019-04-03 / 瀏覽:46742 次
新疆日報訊(記者梁立華 劉新草報道)4月1日,《伊犁河谷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實施。《條例》就伊犁河谷生態環境各項剛性保護措施加以立法明確,并首次設立伊犁河谷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說,伊犁河谷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職責涉及統籌協調、制定河谷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解決資金投入、項目建設等重大問題。該委員會的設立,是為了更好地監督《條例》內涉及的相關單位工作開展落實情況。同時,也明確了伊犁河谷的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要求相關部門應及時發布轄區內的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重大環境事件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
“伊犁河谷地處中亞干旱內陸地區,生態環境脆弱,一旦破壞難以恢復。立法是保護伊犁河谷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佟瑞清說。
環保優先是伊犁河谷生態環境保護的首要原則。《條例》規定,伊犁河谷生態環境保護和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全民參與;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統一規劃、綜合治理;生態補償、損害擔責的原則。
此外,《條例》還明確建立伊犁州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兵團、縣市分級負責考核責任體制,形成了兵地共同治理制度。其中,伊犁州人民政府對伊犁河谷生態環境質量負責,河谷內縣(市)人民政府、兵團第四師(可克達拉市人民政府)對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建立層級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佟瑞清表示,《條例》的頒布實施,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實踐,對加強伊犁河谷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